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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两类人"在安全生产领域通常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者的法定职责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一、法律依据
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 第五条确立"三管三必须"格局,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法定职责。
- 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法定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的七项法定职责(第21条)
-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法定职责(第25条)
- 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 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提示两点:
- 配备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等特殊行业门槛更低)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可配专职或兼职人员。
- 违规责任:两类人员未依法履职,将面临《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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